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基建監督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基建監督管理的通知
贛應急字〔2023〕108號
發布日期:2023-10-30 12:00 信息來源:非煤礦山處 字號:[大] [中] [小]各設區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審批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第77號修正)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尾礦庫回采、閉庫項目,下同)安全設施“三同時”綜合監督管理,確保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及生產使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權限
全省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嚴格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除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審查以外的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省、市、縣三級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行政審批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審批職能部門”)分級審查:
1.省應急管理廳負責以下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地下礦山,省屬及以上露天礦山、設計邊坡高度150米及以上不足200米的露天礦山,尾礦庫。
2.設區市審批職能部門負責以下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省屬以下設計邊坡高度150米以下的露天礦山。
3.縣級審批職能部門負責以下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采砂場(不含河道采砂)。
各級審批職能部門要嚴格履行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職責,按照以上明確的職責范圍,對實施的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負責,不得越權受理和審查。
二、規范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各級審批職能部門要參照省應急管理廳審查相關程序,建立健全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制度,嚴格審查標準和辦結期限,進一步規范審批行為。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辦理過程中所需的材料補正、檢測、鑒定、現場核查、專家評審等不計入時限。
建設單位提出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見附件,一份);
(2)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復制件;
(3)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4)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含主要附圖和有關資料,兩份);
(6)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三、嚴格基建工期和安全要求
(一)做好施工準備工作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因未及時開工導致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失效的,在重新取得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前不得開工建設。建設單位取得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文件后,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應包含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簽字,雙方主要負責人批準。建設單位將施工組織設計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建設項目應在取得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文件后2年內開工建設。建設項目超過2年未開工的,在申請開工前,由原設計單位對項目現場、周邊環境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復核,經復核需要重大變更的,應當編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重大變更設計,報原批準部門審查;經復核不需要重大變更且符合現行法規、政策要求的,出具書面復核意見,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后,方可開工建設。
(二)加強施工安全管理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地下礦山建設項目掘進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3家,承包單位項目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按不少于從業人數的百分之一配備且不少于3人;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項目部負責人和專職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項目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是項目部上級法人單位的正式職工,不得使用勞務派遣人員、臨時人員。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必須有與實際相符的紙質現狀圖,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隱蔽工程施工前應做好相關材料的檢驗,施工過程應有監理或建設單位旁站并留存相關影像、文字記錄。地下礦山建設項目在基建過程中應當同步建設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信聯絡系統,尾礦庫在基建過程中應同步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并在驗收前與江西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對接。
(三)嚴格項目基建期延期管理
為進一步規范項目建設基建期延期管理,現將相關事項明確如下。
1.項目基建期計算。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基建期從施工組織設計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之日開始計算;本通知實施前已取得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文件并開工建設的,按最后確定的建設期計算。建設項目應當在批準的施工期限內完成建設,需停止建設6個月以上的,嚴格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關于加強停產停建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礦安綜〔2023〕38號)等文件要求履行報停手續。
2.項目基建延期。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需延長基建期的,在建設期滿30日前,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現場勘查,設計單位對基建工程現場與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與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符合性進行核查,計算剩余基建工程量和需要延長的基建期,補充安全措施,并出具現場核查報告;建設單位根據現場核查報告向當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書面申請,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核驗施工、監理等單位資質,查閱現場核查報告等延期申請有關資料,現場檢查項目安全設施基建工程施工進度(包括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和安全施工條件后,出具延期意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建設。
基建期延期累計時間超1年仍未完成項目建設的,立即停工,由原設計單位對現場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復核,經復核確定不需重大變更的,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組(原則上為原設計審查專家組)對復核意見、安全設施設計和補充設計方案(涉及簡易變更的需提供)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報經原審批單位審核同意、出具書面意見后,方可繼續建設;之后,仍未按審查確定的工期完成施工的,停止項目施工,按照《關于加強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重新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程序。
對存在不按設計施工、私挖濫采、以采代建、超層越界、資質掛靠、層層轉包分包等非法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罰后,經整改符合安全設施設計建設要求的,方可履行延期程序;因非法違法行為導致無法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設施設計建設要求的,依法處罰后,停止建設,重新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程序。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保障
要高度重視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審查工作,結合轄區內非煤礦山實際,統籌做好專家審查、現場復核等經費保障,增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人員配備,加強對審查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考核,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依法依規嚴格審查。
(二)嚴格準入標準
要嚴格執行國家、江西省規定的非煤礦山最低開采規模和服務年限準入標準,建設項目必須取得有效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不得新建開采規模小于50 萬噸/年、服務年限小于10年的建筑用石料、石灰巖礦;不得審查通過周邊300米范圍內存在生產生活設施(屬于本單位的生產設施除外)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改建、擴建和其他安全距離不滿足要求的露天礦山項目;不得審查通過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內以及位于長江干流江西段3公里,贛江、信江、撫河、饒河、修河干線及鄱陽湖岸線1公里范圍內的尾礦庫;不得審批“頭頂庫”新建和加高擴容項目。與煤共(伴)生礦山要由煤礦設計單位和煤礦安全評價單位按照煤礦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對與煤共(伴)生礦山建設項目進行設計和安全評價;要按照煤礦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對與煤共(伴)生礦山進行安全監管。
(三)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
要加強從事非煤礦山勘察、安全設施設計、評價和檢測檢驗單位的日常監督。各評價單位應客觀、全面開展安全評價。設計單位應在項目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并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及合同約定在圖紙會審、技術交底、主體結構及主要隱蔽工程驗收、竣工驗收等環節為工程建設施工提供現場服務。對違反設計標準規范、設計存在重大缺陷、幫助隱瞞違法違規行為、技術支撐服務不到位的設計、勘察、評價、檢測檢驗單位,依法嚴肅處理,并予以曝光。
原江西省安監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的通知》(贛安監管一字〔2009〕384號)同時廢止。
附件:申請表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