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令(第8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9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7年1月1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煥寧
2017年3月6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
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維護安全生產法制統一,推進依法治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部分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對3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11年8月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中的“安全資格證”修改為“安全合格證”。
(二)將《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2012年11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中的“安全資格證”修改為“安全合格證”。
(三)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16年2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6號公布)第六條第七項修改為:“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并與鄰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二、對13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廢止《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4號)、《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7號)、《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8號)、《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9號)、《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安全評價與檢測檢驗機構規范從業五條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1號)、《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八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2號)、《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6號)、《強化煤礦瓦斯防治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2號)、《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4號),相關工作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